独立储能最高按3倍标准缴纳电力辅助服务费 华中、华南等地出细则 -凯发官网入口首页

发表时间:2023-12-15 09:08

自今年6月国家能源局印发新修订的《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来,已经有华南三省区、华中四省区、山东等地出台细则,另外山西、福建两省份正在就相关细则征求意见。

  按照国家能源局新修的《办法》,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独立新型储能自首台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收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自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至满足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条件前,上网电量继续由电网企业收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按照当地同类型机组当月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算。同类型机组当月未形成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电量的,按照最近一次同类型机组月度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算。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在进入商业运营时间点起,执行现行有关电价政策。

  国家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确定调试运行期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以及退出商业运营但仍然可以发电上网的发电机组(不含煤电应急备用电源)和独立新型储能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标准,分摊标准原则上应当高于商业运营机组分摊标准,但不超过当月调试期电费收入的10%,分摊费用月结月清。

  目前,华南三省区、华中区域、山东省出台的细则以及山西、福建两省正在征求意见的细则均明确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期分摊辅助服务费用不超过同期电费收入的10%。

  华中四省区、华南三省区、山东省按自然月划分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并网运行相应的调试阶段,并明确并网调试期间按不同调试阶段分摊标准。

  华中四省区出台的细则和山西省正在征求意见的细则均要求,独立储能最高按3倍标准缴纳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华南、山东、福建则明确按2倍标准缴纳。

《华中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细则》要点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自首次并网发电之日起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独立新型储能自首台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

  调试运行期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以及退出商业运营但仍然可以发电上网的发电机组(不含煤电应急备用电源)和独立新型储能,按照以下规定分摊辅助服务费用:

按自然月划分相应的调试阶段

  第一阶段。起点:首次并网时间点d1日;终点: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为当期末批(台)次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d2日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

  第二阶段。起点:d2日所在自然月的次月第一日;终点:d2日之后3个月(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为6个月)的时间点d3日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

  第三阶段。第二阶段结束前不具备第九条、第十条商业运营条件的,进入第三阶段。起点:d3日所在自然月的次月第一日;终点:具备进入商业运营条件时间点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

并网调试期间不同调试阶段分摊标准

  第一阶段。按照2倍的分摊标准缴纳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即先按正常标准缴纳“两个细则”辅助服务分摊费用α和调峰调频等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分摊费用β。再将1倍已承担电力辅助服务费用(α β)从当月上网电费中扣除,纳入“两个细则”辅助服务补偿费用来源。

  第二阶段。先按正常标准缴纳“两个细则”辅助服务分摊费用α和调峰调频等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分摊费用β。d3日前具备第九条、第十条商业运营条件的,自动进入商业运营。d3日前仍不具备第九条、第十条商业运营条件的,再将本阶段每月1倍已承担电力辅助服务费用(α β)从当月上网电费中扣除,纳入“两个细则”辅助服务补偿费用来源。

  第三阶段。按照3倍标准缴纳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即每月按正常标准缴纳“两个细则”辅助服务分摊费用α和调峰调频等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分摊费用β,再将每月已承担电力辅助服务费用的2倍(2*α 2*β)从当月上网电费中扣除,纳入“两个细则”辅助服务补偿费用来源。

  退出商业运营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自退出商业运营当月起至重新进入商业运营当月末止,按照第一阶段分摊标准缴纳电力辅助服务费用。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期分摊辅助服务总费用不超过当月上网电费收入的10%。电力交易机构应在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确认进入(或退出)商业运营的次月完成辅助服务费用清算。

《广东、广西、海南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细则》要点

  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 电机组、独立新型储能自首台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

  调试运行期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以及退出商业运营但仍然可以发电上网的发电机组(不含煤电应急备用 电源)和独立新型储能,按照以下规定分摊辅助服务费用:

  (一)按自然月划分相应的调试阶段

  第一阶段。起点:首次并网时间点d1日;终点:完成整 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为当期末批(台) 次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d2日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

  第二阶段。起点:d2日所在自然月的次月第一日;终点:d2日之后3个月(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为 6 个月)的时间点d3日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本阶段具备第九条、第十条商业运营 条件的,自动进入商业运营;不具备第九条、第十条商业运营条 件的,进入第三阶段。

  第三阶段。起点:d3日所在自然月的次月第一日;终点: 具备进入商业运营条件时间点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

  (二)并网调试期间不同调试阶段分摊标准

  第一阶段。按2倍上网电量或放电电量计算辅助服务分摊费用。

  第二阶段。暂按实际上网电量计算辅助服务分摊费用。本阶段不具备第九条、第十条商业运营条件的,再按所在月份分摊 辅助服务费用的1倍追缴结算。

  第三阶段。按2倍上网电量或放电电量计算辅助服务分摊费用。

  (三)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期分摊辅助服务费用不超过同期电费收入的10%。

《山东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细则》要点

  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独立新型储能自首台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

  调试运行期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以及退出商业运营但仍然可以发电上网的发电机组(不含煤电应急备用电源)和独立新型储能,按照以下规定分摊辅助服务费用:

  (一)按自然月划分相应的调试阶段。

  第一阶段。起点:首次并网时间点d1日;终点: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为全容量并网时间点)d2日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

  第二阶段。起点:d2日所在自然月的次月第一日;终点:d2日之后3个月的时间点d3日所在自然月的最后一日。本阶段具备第八条、第九条商业运营条件的,进入商业运营。

  (二)并网调试期间不同调试阶段分摊标准。

  第一阶段 按2倍上网电量或放电电量计算辅助服务分摊费用。

  第二阶段 暂按实际上网电量计算辅助服务分摊费用。本阶段不具备第八条、第九条商业运营条件的,再按所在月份分摊辅助服务费用的1倍追缴结算。

  (三)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期分摊辅助服务费用不超过同期电费收入的10%(超过同期电费收入的10%后按照10%计算),分摊费用月结月清。

《福建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要点

  首次并网至进入商业运营前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以及退出商业运营但仍然可以发电上网的发电机组(不含煤电应急备用电源)和独立新型储能,按照以下规定分摊辅助服务费用:

  按自然日计算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商业运营时间点。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以集电线路上所有机组/阵列均进入商业运营的时间为准。

  辅助服务分摊标准按商业运营机组在调峰、调频等市场化辅助服务规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以及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中分摊标准的2倍计算,不考虑调峰辅助服务规则中联络线安控机组、热电机组、水库最小生态以及有通航要求的水电站减免分摊的情况。

  (四)分摊辅助服务费用不超过当月调试期电费收入的10%,超过当月调试期电费收入的10%后按照10%计算,分摊费用月结月清。

《山西省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要点

  火电、水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分摊,自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正式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范畴,参与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考核、补偿和分摊。

  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独立新型储能自首台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

  调试运行期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以及退出商业运营但仍然可以发电上网的发电机组 (不含煤电应急备用电源) 和独立新型储能,辅助服务费用分摊标准按照《山西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辅助服务市场规则确定分摊标准的3 倍执行,若当月调试期分摊费用超过电费收入的10%,按照电费收入的10%进行结算,分摊费用月结月清。

来源:中国储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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